案情回顾:2014年6月9日,原、被告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一份,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嘉兴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%的股权计43万元出资额以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,被告同意按此金额购买上述股权;被告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等内容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。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股权转让金,原告诉至法院。
在审理中,被告答辩称原、被告经案外人张某某介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,股权转让事宜也由张某某操作。签订协议的时候没有说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43万元转让金。股权转让后,张某某以嘉兴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出具43万元欠条给原告,载明所有财产、股权转让金共43万元由嘉兴市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。原、被告之间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,但没有债权债务关系,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。
法院审理后,因被告证据不足,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:
原、被告签订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且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,应为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义务。被告抗辩称《股权转让协议》只是用于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,无需支付股权转让金,无证据佐证,且原告不予认可,法院不予采信。被告未按约支付股权转让金,显属理欠,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43万元的诉请,法院予以支持。
签订的合同,应严格得到履行。现实中,可能有些当事人为了工商登记、变更等需要而签订合同,但对方往往会利用该合同主张权利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。因此,签订合同要谨慎,不然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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